处理交通事故有关几个期限问题总结本律师就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些很重要的期限问题做一总结: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在认定书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写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人通过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将复核申请连同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材料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复核申请人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提交案卷材料。除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情形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事故事实和认定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在作出复核结论后三日内将复核结论送达各方当事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应当召集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4、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5、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6、交通事故致死的,尸体检验完成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7、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10日。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8、法院审理交通事故侵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的自受理案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