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盖公章、无人签字的《承诺函》,为何法院不认?
某中院终审案例:主张合同变更,举证不能者承担败诉后果。
案情速览:一份《承诺函》,租金差百万
2023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厂区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承租厂房及生产设备,租赁费按乙公司出库产品吨位计算,标准为300元/吨。乙公司随后支付预付款10万元。
2023年5月,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
这时,甲公司拿出一份落款为2023年5月12日的《承诺函》,上面写着:租赁费改为按面积和市场价计算——厂房12元/㎡、宿舍及食堂15元/㎡、场地6元/㎡、设备10万元/月。按这个算法,租金总额近95万元。甲公司据此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厂房、设备租赁费等合计948909.58元。
乙公司却懵了:我们从没授权任何人变更租金计算方式啊!
关键点来了:经司法鉴定,《承诺函》上的乙公司公章是真的,但整份文件只有公章,没有任何人员签字。
争议焦点:公章是真的,就能代表公司吗?
一审、二审法院都围绕一个问题展开:
《承诺函》到底对乙公司有没有法律效力?
租金应该按合同约定的“出库吨位”算,还是按《承诺函》的“面积+市场价”算?
甲公司的逻辑很直接:公章是真的,那就说明是乙公司盖的,乙公司就得认。
但法院并不这么看。法院怎么判:公章真实≠意思表示真实,一审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并判令甲公司返还乙公司剩余租金75369.61元及利息、垫付维修费41860元及利息。
甲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院说理:三个疑点,让《承诺函》站不住
第一,重大事项,为什么只有章、没人签字?
《承诺函》涉及租金计算方式的重大变更,可能增加近百万元租金。而双方此前签署的《厂区租赁合同》《确认书》等重要文件,都是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份《承诺函》却只有孤零零一枚公章,与双方交易习惯明显不符。
第二,前后行为矛盾,不合常理。
2023年5月10日,甲公司还发《函告》要求按出库吨位结算;5月12日却突然说已经改成按面积计价。两种算法金额相差巨大,甲公司却拿不出任何协商、沟通的证据。
第三,调解现场,双方都没提过这份《承诺函》。
2023年6月29日,双方在当地派出所调解,形成《确认书》,只确认了厂房、宿舍、食堂面积,并载明“后期再协商解决租赁费用”。调解视频显示,双方全程没有提及《承诺函》。如果这份函真的存在且有效,为什么关键场合只字不提?
法律要点:举证责任在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相对人能够证明合同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也就是说,光有公章不够,还得证明盖章的人有权代表公司,且是在权限范围内盖的。
本案中,甲公司没能证明《承诺函》是谁盖的、盖章人有没有权限。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后果。
最终,法院按《厂区租赁合同》约定和乙公司提交的《客户供货确认书》,认定出库产品82.1013吨,租金为24630.39元。预付款10万元,差额75369.61元由甲公司返还。
法律启示:合同变更,别只盖一枚公章第一,重大合同变更,要“人章合一”。不要以为盖了公章就万事大吉。涉及租金、价款、核心权利义务变更的,一定要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最好附上授权委托书、会议纪要、往来函件。
第二,谁主张变更,谁举证。
主张“合同已经变了”的一方,要拿出完整证据链:谁提出的、怎么协商的、谁有权拍板、什么时候交付的。拿不出来,法院只能按原合同判。
第三,交易习惯必须是“双方之间”的。
拿与案外人的合同证明“我们习惯只盖章”,通常不够。法院看的是你们双方之间一贯怎么做。
第四,二审才交证据、逾期申请鉴定,风险极大。
可能不被采纳,甚至被认定为证据突袭,反而影响诚信评价。
第五,公章是真的,只解决“章真不真”;意思表示是真的,才解决“公司认不认”。
真公章只是起点,不是终点;没有授权和签署痕迹的《承诺函》,变更不了白纸黑字的租赁合同。
律师介绍
闻婷婷律师
职务:大森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六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
执业领域:保险理赔、房地产与物业管理、建设工程、破产管理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