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鱼塘起纠纷,一审败诉
2021年,许某与李某签订了《鱼塘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鱼塘经营权转让总价为20万元,分三期支付。
合同签订后,许某与王某、牛某三人共同参与鱼塘经营,存在合伙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三方因经营理念不合产生矛盾,许某提出退伙要求,三人就退伙清算事宜无法达成一致,进而影响到鱼塘租金的正常支付。
2023年3月,因王某、牛某、许某未能按时支付鱼塘租金,李某在微信群中要求三人撤场,三人未表示异议,合同自此提前终止。
此后,李某将王某、牛某、许某三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支付剩余转让费10万元、2023年度租金3万余元、电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某系代表其与王某、牛某三人共同签订合同,且王某、牛某实际参与了鱼塘经营,故判决三被告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王某、牛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委托袁昌鑫律师提起上诉。
二审律师介入理案情,据理力争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在存在合伙关系但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是否能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外的第三人承担责任。
袁昌鑫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敏锐地捕捉到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的关键问题。
在上诉过程中,他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从多个维度展开了严谨的论证。
袁律师明确指出,案涉《鱼塘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约主体明确为李某与许某,王某、牛某既未在合同上签字,也未通过书面形式授权许某代理其签订合同。
合同文本中没有任何关于许某代表王某、牛某签约的记载,这为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提供了坚实的事实基础。
其次,袁律师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细致梳理,发现李某在与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多次明确表示合同是许某一人所签,不涉及其他人,所以遇到经营问题只能找许某协商解决。
这些关键证据充分证明,李某本人也仅将许某视为合同相对方。
再次,袁律师强调,一审法院认定王某、许某、牛某虽存在合伙关系, 但“合伙期间的财产盈亏尚未实际清算”,所以他提出不能以未清算的合伙关系直接推定当事人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关于剩余10万元转让款的支付问题。
合同明确约定“甲方需保证乙方在合同签订后的有效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但李某与许某已经达成合同终止的合意,即剩余10万转让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
一审法院却要求当事人支付剩余转让款,明显违背合同约定且显示公平。
在水电费押金问题上,他指出一审判决未将已支付的押金纳入抵扣范围,属于事实认定遗漏。
这一细致的发现,不仅体现了律师对案件细节的把握能力,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保护。
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袁昌鑫律师的代理意见。
二审判决认为,案涉《鱼塘经营权转让合同》的签约双方为李某与许某,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某、牛某曾书面授权许某代理其签订合同,也未证明合同签订后王某、牛某向其明确表示自愿作为合同付款义务人共同承担责任。
因此,王某、牛某不应承担案涉合同的付款义务。
上诉请求被全部支持,实现逆转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王某、牛某承担责任的判项。二人的上诉请求得到全部支持,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维护。
面对一审不利判决,袁律师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本质,从大量的证据材料中发掘出关键内容,最终通过严谨的法律论证和有力的庭审表现,实现了案件的彻底逆转。
这要求律师不仅有扎实的专业功底,更需要深刻理解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并坚决捍卫法律公正。
更重要的是对案件细节的挖掘与严谨论证体现了“于细微处见真章”的专业精神。
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与技能,在每一个环节为当事人构筑最坚实的防线,将法律规定转化为当事人看得见、摸得着的公正结果。
本案的改判,不仅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为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贡献了积极的司法力量。
在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面前,唯有坚守法律原则、明辨是非曲直、拥有扎实的专业能力,才能让每一位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为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的法治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