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舌尖上的侵权:餐饮店面对不正当竞争、被侵害商业秘密,如何维权?

2025-10-21

       

       在如今餐饮业蓬勃发展的态势下,不正当竞争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正破坏着餐饮市场的公平秩序。当功利主义席卷餐饮行业,部分从业者将短期利益凌驾于商业道德之上,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更扭曲了行业竞争的本质。

        何为“不正当竞争”?何为“侵害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虽已建立起基本的维权框架,但司法实践中仍面临侵权认定复杂、举证难度高、赔偿标准模糊等现实困境。

        因此许多餐饮企业不得不陷入“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被动局面。只有当创新者的付出得到充分尊重,当侵权者侵权后的代价高于获利,行业才能真正实现健康发展。


案例引入

      张三在A市经营的A餐饮店,凭借独特的菜品风味、特色的装修风格与成熟的运营服务模式,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客户口碑。而后某天,张三偶然发现曾在自家店内任职的员工李四于B市经营了一家B餐饮店。该店在店名、装潢设计上与A店高度相似,连同菜品口味、菜单设计等方面也并无太大差别。

      不仅如此,B店在餐饮平台上还使用与A店几乎一致的店招图片进行误导性宣传,致使消费者认为其为A店分店,并对消费者的混淆持放任态度。

      更为关键的是,B店的厨师长王五也曾是A店的厨师,可见其中存在多处蹊跷,两人的侵权意图渐显。

      对于李四和王五的此种行为,张三认为其菜品制作方法被窃取并且遭遇了不正当竞争,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便委托袁昌鑫律师帮其维权。


01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


       案涉菜品制作方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是争议焦点之一。商业秘密是指企业通过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开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构成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要件。在这起案件中,被告店中所售各样式菜品均与当事人店内所售菜品相同,但不料被告却以菜品制作方法在公开网络平台均能够找到制作方法以及食材大多为日常生活的常用、常见食材为由进行抗辩。

       尽管单一、原始的食材可为公众知悉,但综合其组合方式、加工流程等因素的独特性,才能组成一道完整的特色菜品。菜品的独特风味,往往源于配方的精确配比与制作方法。

       为了论证菜品制作方法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特点,袁律师根据已有证据指出王五曾是A店厨师,应当熟悉全部菜品制作方法,但他却于在职以及提交书面离职报告期间,利用其后厨管理层身份,通过企业内部渠道批量下载了A店全部菜品的制作方法、经营管理等重要文件资料。

       此行为的内在逻辑恰好证明了该配方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取的非公知性,而这种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的行为本身则反向印证了菜品制作方法的秘密性。

      他还通过梳理A店的连锁店数量及其在餐饮平台上的好评度等证据材料,以客观数据清晰展示了菜品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和市场竞争力。而菜品的制作方法直接决定了其核心风味,菜品风味则是餐饮企业吸引顾客、建立口碑的关键,也正是其商业价值所在。这更加坐实了被告是因菜品带来的市场价值才有剽窃、抄袭制作方法行为。除了秘密性和价值性外,权利人是否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是对侵害商业秘密进行定性的另一关键要点

        袁律师提出,此前王五在入职A店时曾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提及“不管乙方因何离职,均应如数向甲方交还其所有所属文件资料和财产,如因乙方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灭失或文件泄密,应按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得出,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保密义务以及设定内部访问权限对菜品的配方和经营管理文件等资料进行了保密防止不当传播,显然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在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下,法院认定我方所主张的经营管理性文件及菜品制作方法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构成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中,明确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袁律师据此指出,李四和王五作为负有保密义务的前员工,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但王五却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菜品制作方法、经营管理文件等资料并披露给了李四。

       而李四对被披露的信息应属明知,但他不仅直接将其用于经营活动中,还将其打印张贴在后厨墙面以供员工对照使用或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所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侵害了当事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


02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除了侵犯商业秘密外,袁昌鑫律师认为被告方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他通过调查取证发现,被告方在餐饮平台上的外宣素材采用的店招图片与A店字体、设计相同。

      而B店负责人李四则直接在招聘软件上以A店的名号进行招聘,甚至连招聘信息也是原封不动照搬而来,并且在平台上展示的工作环境也为A店其余地区分店的线下实景。

      该店用于线上宣传的账号所发布的宣传文案更是明示其为A店开于B市的分店。此种行为已经足以混淆消费者的认知,但被告方的侵权行为远不止于线上。判断是否有混淆行为还需线下考察整体商业外观的相似程度。袁律师通过时间戳取证、公证等方式,固定了能够证明两家门店在装饰风格、菜单设计等要素上高度相似的证据。

      在如此坚实的证据之下,被告仍辩称店内设计系其“个人审美”,还提供了网购装饰配件的记录以及与店家沟通设计方案的截图试图解释。

      袁律师根据对方出示的证据材料指出,其所谓的“独立设计”并不能证明由被告独立完成,并且部分装饰品为我方在先设计,这种行为已明显逾越合理借鉴的界限。

      但被告却坚持认为,两家店所处区域不同,并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A店的店名、装修风格经过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具有识别度且能够识别服务来源的功能,且连锁店的数量也足以证明其影响力。针对被告的辩驳,袁律师辅以消费者误认的实证评论。他截取了网友对于B店的相关评论和探店帖,均显示大部分消费者已然将B店错认为A店于B市新开的分店,显然被告的行为确已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而餐饮平台上的好评度和历年来获得的荣誉,则充分证明了A店已在特定领域具有影响力和识别度。

      由此推出被告的模仿并非单纯“学习”,而是意图攀附商誉的“搭便车”行为。被告的种种行为均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规定的“混淆行为”,此行为需要满足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并且该欺骗性行为已经或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在袁律师的论证和强有力的证据支撑下,法院最终认定被告行为属不正当竞争。

      两案告捷,法院最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案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害当事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要求被告方共同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03靠“偷”走不远,靠“抄”做不强


      商业秘密是一个企业最核心的血脉,它可能藏于一纸配方、一套流程或是一种心照不宣的运营方法之中。

      不正当竞争则是用非法手段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保护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甚至已超越企业利益,上升为激发生产活力的核心命题。

      本案的审结,其意义远不止于个案的权益归属与责任认定。

      传统的商业秘密案件多集中于工业制造与技术研发等高精端领域。

       此案将菜品制作方法及餐厅经营管理文件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内,体现出法律所注重的是信息的实质经济效用与竞争价值,并不局限于“秘密”的形式。

       这证明了任何行业中的核心经营信息,只要符合法定要件,皆可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本案也突显了企业内部治理与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法律仅仅是事后救济手段,并不能从根源上杜绝侵权行为的发生。企业也理应制定合理保密政策、签订权责清晰的协议、设置必要的权限管理防患于未然。

      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建立在“创新获得尊重、侵权必受严惩”的法治环境之上。

       只有当每一个原创的配方、每一套经营的智慧、每一分投入的汗水都能得到尊重和保护,当侵权者所付出的代价高于其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得的利益,才能真正推动行业前进。

       在这一进程中,商业的灵魂源于创新,竞争的基石在于公平。法律仅仅只是外在的约束,更为重要的是经营者内心的道德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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