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不留案底!6个月撤案,看律师如何“腐朽化神奇”!

2024-09-10

一、贪念下的错误抉择

      故事的主角,王某(化名)与李某(化名),是两名普通青年,平日里以朋友相称,关系甚笃。然而,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们得知Y公司信号塔上的通信模块设备价值不菲,且防范相对松懈,便心生贪念,决定联手实施盗窃。说干就干,王某与李某携带工具,悄悄潜入了信号塔所在的区域。凭借着对地形的熟悉和一定的技术知识,他们成功地将通信模块设备从信号塔上拆下,并迅速放入了事先准备好的车辆后备箱中。正当他们准备逃离现场时,Y公司的技术人员因信号中断被紧急派往现场维修,意外地撞破了他们的罪行。

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王某与李某惊慌失措,试图逃离现场,但最终还是被赶到的警方一举抓获。被盗的通信模块设备也被当场查获。经过鉴定,这些设备的价值达到了5000元,属于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立案标准。案发后,王某委托了安徽大森(阜阳)律师事务所的主任马俊飞律师为其辩护。

二、罪与非罪的激烈博弈

      马律师在深入研究案情后,提出了一个富有挑战性的辩护观点——王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马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理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通常是行为人将盗窃物带离现场并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之下。然而,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虽然将通信模块设备放入了车辆后备箱中,但车辆并未远离案发现场,且后备箱并非一个绝对安全、封闭的存放空间。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王某并未对盗窃物形成实质性的控制占有,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未遂。

为了进一步支持自己的观点,马律师还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该解释明确指出,盗窃未遂在特定情形下(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本案中,涉案通信模块设备的价值仅为5000元,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因此,马律师认为,即便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也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这一辩护观点很快遭到了检察机关的质疑。检察机关认为,王某与李某已经实际控制了被盗物品,并具备了将其带离现场的条件和意图,因此应认定为盗窃罪既遂。双方围绕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指出,王某的盗窃行为间接导致了信号中断的后果,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是很有可能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马律师认为,Y公司并没有提供确切的证据来证明受影响的用户数量及具体损失情况,更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行为到达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此外,在法律讲求证据确凿的原则下,仅凭推测和推断来认定王某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显然是不合适的。为了进一步削弱这一指控的成立基础,马律师还从法律条文本身入手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刑法》中关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规定要求行为人必须达到 “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而本案中,王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信号中断的后果,但并未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看,王某的行为也不符合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

三、公平与正义的回归

      经过多轮激烈的辩论和证据审查后,检察机关针对这个案件就其是否构成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下,仍然无法证明其信号中断造成的实际损失量大小,最终决定对王某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指控不予认定。同时,考虑到王某的盗窃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且系初犯偶犯等因素后决定对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退还的卷宗材料以后,对王某做出了撤案决定。王某和李某的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违法,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和李某进行了治安管理处罚给予了拘留与罚款的处罚决定。

这一结果虽然让王某和李某付出了应有的代价但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重新审视自己行为、反思人生道路的机会。在这场围绕盗窃与法律责任界定的复杂较量中,马俊飞律师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严谨的逻辑思维以及对法律条文精准的解读,不仅为当事人王某争取到了公正的裁决,更彰显了律师职业的光辉与责任。他的每一份努力,都是对法律尊严的坚守,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王某对律师的信任与支持,使得律师能够充分掌握案情,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而律师的专业指导与耐心解答,也让王某在面对法律困境时能够保持冷静与理智,共同为争取公正判决而努力。最终,随着公安机关的撤案处理,这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但马俊飞律师的努力与付出,却为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启示: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份努力都是对正义的加码,每一次辩护都是对公正的呼唤。而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紧密配合,则是推动法治社会不断前行的强大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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